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3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祝兆权,永昌县朱王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李某和好生活为由,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广奎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