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516号原告伍金秀。原告刘罡亮。原告刘春利。委托代理人伍佳,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调解,代为接受款物,代签文书等)。被告株洲市湘滋香食酒楼。经营者周满国,系该酒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良云,系该酒楼总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伍金秀、刘罡亮、刘春利诉被告株洲市湘滋香食酒楼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石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金秀、刘罡亮、刘春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原告伍金秀、刘罡亮、刘春利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伍金秀、刘罡亮、刘春利承担。
审 判 员 石 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邓志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