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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516号

伍金秀、刘罡亮等与株洲市湘滋香食酒楼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当事人
伍金秀,刘罡亮,刘春利,株洲市湘滋香食酒楼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516号原告伍金秀。原告刘罡亮。原告刘春利。委托代理人伍佳,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调解,代为接受款物,代签文书等)。被告株洲市湘滋香食酒楼。经营者周满国,系该酒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良云,系该酒楼总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伍金秀、刘罡亮、刘春利诉被告株洲市湘滋香食酒楼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石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金秀、刘罡亮、刘春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原告伍金秀、刘罡亮、刘春利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伍金秀、刘罡亮、刘春利承担。

审 判 员  石 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邓志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