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1031号
原告:石某,男,1950年9月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胡某,女,1951年12月1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长 许 乐二0一六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 崔月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