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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850-2号

夏某某、张某某与魏某某返还财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某某,张某某,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850-2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系夏某某之女。被执行人魏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26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某某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某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魏某某在金融机构开设有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121.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西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