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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执字第2909号

任晓珍与臧克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晓珍,臧克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平执字第2909号申请执行人任晓珍,工人。被执行人臧克林,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晓珍与被执行人臧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平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臧克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建伟

审判员  冷明明

审判员  牟晓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吕贤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