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异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银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华国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袁波,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波与被执行人山东银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银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银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称,法院冻结的我公司XXX账户内的存款,是案外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保证金。要求停止执行。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银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协议书1份;证据2、银行转账凭证2份;证据3、委托担保合同1份。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波与被告山东银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6月12日依据诉讼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山东银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XXX账户中的存款180万元。本院在执行上述案件的过程中,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历执字第19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银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XXX账户中的存款2838813元,并向案外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山东银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不是执行标的异议的适格申请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银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邢 捷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陈士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