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81民初250号

滕州农商银行与荆河开大提包商店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荆河开大提包商店,杨美荣,山东商联百卡通电子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50号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金强,董事长。被告滕州市荆河开大提包商店。住所地:滕州市。经营者廖开大,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杨美荣,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山东商联百卡通电子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法定代表人韩卫,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荆河开大提包商店、杨美荣、山东商联百卡通电子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8万元的房产、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注册资金人民币伍亿零壹佰玖拾伍万元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价值8万元的房产、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方圆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