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2财保9号申请人谯永康,男,汉族,1959年7月10日出生,土地承包户,现住温宿县。被申请人吉方才,男,汉族,1964年5月13日出生,农民,现住温宿县。
申请人谯永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吉方才的3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谯永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吉方才的30000元财产。申请人谯永康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甘业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