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54号申请执行人孙岐,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4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龙秉(兵),男,生于1980年4月2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盐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元,诉讼费740元,执行费200元,共计2094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龙秉(兵)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龙秉(兵)银行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焕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吕国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