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601号原告李小林。委托代理人钟君,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常德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陵区东郊乡楠竹山村楠沙小区(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对面)。法定代表人王大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舒,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田,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林与被告常德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林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德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林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林撤回对被告常德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小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黎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