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241号
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车站街***号。代表人:王东坡,行长。
委托代理人:管海华,系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石茜茜,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陈君飞。
被告:管通兵。
被告:林小红。
被告:周仙顺。
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与被告陈君飞、管通兵、林小红、周仙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于2015年12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君飞、周仙顺共同归还贷款本金999500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2月2日的利息31074.84元,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4655%计算);2.判令第二被告管通兵、林小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被告周仙顺所有的坐落于椒江区洪家街道西王小区38幢6号和坐落于椒江区洪家街道西王小区33幢1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椒国用(2011)第005233号、椒国用(2011)第005235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君飞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10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77‰,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管通兵、林小红为该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陈君飞、周仙顺以借款人的身份,被告管通兵、林小红以保证人的身份分别在上述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签字捺印。当日,被告陈君飞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日期为2015年1月7日,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5日,月利率9.77‰,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付息。随后,原告发放贷款1000000元。借款后,被告陈君飞于2015年11月5日归还了借款本金500元。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未予支付。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陈君飞与被告周仙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君飞、周仙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借款本金9995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12月2日的利息为31074.84元,自2015年12月3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655%计算);
二、被告管通兵、林小红对被告陈君飞、周仙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8元(已减半收取)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君飞、周仙顺、管通兵、林小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07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员 林 颂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代
书记员 赵丽佳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