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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1998号

马长莲与陈金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长莲,陈金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998号申请执行人马长莲,女,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金火,女,198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长莲与被执行人陈金火(2015)汀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7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9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李国平二0一六年一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戴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