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商初字第00211号原告无锡市海得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青龙山路西侧工业园5号。法定代表人朱一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建中,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海得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毅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市海得印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海得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海得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无锡市海得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建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敏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