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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非诉执字第57号

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中俭、尹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中俭,尹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非诉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利朝,局长。被执行人张中俭。被执行人尹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城区征决(2015)X10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X10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欣

审 判 员  汤长青

审 判 员  银 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邱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