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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816-1号

周凯琼与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凯琼,王宏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816-1号原告周凯琼,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王宏,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凯琼与被告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凯琼在七日内未按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及预交公告费用,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周凯琼负担。

审 判 长  甘代前

代理

审判员  李志超

人民陪审员  郑学烜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洁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