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816-1号原告周凯琼,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王宏,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凯琼与被告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凯琼在七日内未按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及预交公告费用,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周凯琼负担。
审 判 长 甘代前
代理
审判员 李志超
人民陪审员 郑学烜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洁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