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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1535-3号

崔震与灵宝市盛捷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震,灵宝市盛捷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535-3号申请执行人崔震,男,汉族。被执行人灵宝市盛捷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德,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灵宝市车站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27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灵宝市盛捷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查明灵宝市盛捷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千汇广场某号楼房屋共计8套,系灵宝市盛捷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申请执行人请求对上述8套房屋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灵宝市盛捷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千汇广场某号楼房屋,共计8套房屋。

二、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买卖、抵债等行为,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碧波

审判员  赵学仁

审判员  张生红二○一六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  宋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