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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商终字第01174号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与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周锐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周锐,费友刚,江苏融沃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法雷奥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驰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终字第01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中国矿业大学科技园内科技大厦704室。法定代表人王广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住所地在徐州市三环东路瑞龙商场北隔壁。负责人杨成君,该分社主任。原审被告周锐。原审被告费友刚。原审被告江苏融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解放南路矿大科技园科技大厦701室。法定代表人王广宏,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法雷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徐州汽配城配件展览厅。法定代表人李漫,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徐州驰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18号汽配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原审被告周锐、费友刚、江苏融沃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法雷奥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驰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商初字第0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根据上诉人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预留的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向上诉人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经查询上述邮件由上诉人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的收发室签收。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交纳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由人民法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雪晴

审 判 员  李清爱

代理

审判员  田炳美二0一六年元月六日

书 记 员  蒋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