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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1号

舒福平与曹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舒福平,曹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号

原告:舒福平,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曹玮,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福平诉被告曹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福平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舒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福平负担。

审判员  许巧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