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0025号申请人莱州泽丰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月庆,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雅,该公司职工。申请人莱州泽丰塑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莱州泽丰塑料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银行承兑汇票1张,号码3070005130533186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吴广元
审判员 徐学武
审判员 杜雅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孙钦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公示催告判决】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