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0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金萍。委托代理人郑开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斯。
上诉人董金萍因与被上诉人张学军、刘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3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此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金萍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董金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金萍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董金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宝罡
代理
审判员 庞 艺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牛卫锋速 录 员 韩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