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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6288号

厉忠明与吴鑫财、吴厚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厉忠明,吴鑫财,吴厚棋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288号

原告:厉忠明。

被告:吴鑫财。

被告:被告吴厚棋。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忠明与被告吴鑫财、吴厚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厉忠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2590元,由原告厉忠明负担。

审 判 长  甘 震

人民陪审员  吴仲明

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代

书 记员  许天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