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288号
原告:厉忠明。
被告:吴鑫财。
被告:被告吴厚棋。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忠明与被告吴鑫财、吴厚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厉忠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2590元,由原告厉忠明负担。
审 判 长 甘 震
人民陪审员 吴仲明
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代
书 记员 许天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