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詹本忠,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张龙清,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金沙江大道1号7楼。代表人杨涛,总经理。被告余昌俊,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本忠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余昌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本忠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余昌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詹本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本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5元(已减半),由原告詹本忠负担。
审判员 杨顺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曹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