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62号
原告:深圳市锦城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3-7。
法定代表人:倪旭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智国,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雄,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诠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0。
法定代表人:黄睿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福田,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舜峰,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邹雄、被告委托代理人杨福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双面胶等货物,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为月结30天。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尚欠原告货款160,919.1元。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0,919.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并认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被告鸿诠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锦城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919.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1日起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白巧(兼)
书记员 唐 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4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