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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民初字第1482号

王某某与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刘伟,讷河市通江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丽红

人民陪审员  仲伟莉

人民陪审员  邢雅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