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刘伟,讷河市通江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丽红
人民陪审员 仲伟莉
人民陪审员 邢雅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