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483号原告苏州南华纺织整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严慕村(西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鲍惠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俊杰,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狮市辉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南洋路富丰商城二期B1幢418-419号。法定代表人许文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文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南华纺织整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辉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许文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南华纺织整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南华纺织整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南华纺织整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一非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钟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