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2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明。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秉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建康。委托代理人周达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凤明、李秉秀因与被上诉人解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凤明、李秉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王凤明、李秉秀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88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440元,由上诉人王凤明、李秉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述峰
审判员 谭晓春
审判员 汪家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殷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