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118号
原告:俞某。
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俞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俞赛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秋燕
俞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118号
原告:俞某。
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俞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俞赛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