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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118号

俞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俞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118号

原告:俞某。

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俞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俞赛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