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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921号

陈庆寿与杜军、付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庆寿,杜军,付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921号

申请执行人:陈庆寿,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杜军,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付霞,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庆寿与被执行人杜军、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除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外,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明民

审判员  所利亭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朱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