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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2201号

司占义与焦业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司占义,焦业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2201号原告司占义。被告焦业想。

原告司占义诉被告焦业想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占义,被告焦业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15日,原告司占义开着三轮车运门在焦庄挂着了小孩,当时报案后,经交警处理由原告司占义负责承担小孩医疗费,其他不承担责任。现被告扣了原告车辆不还。经协商不成,给原告要8000元,原告没办法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金龙三轮车。

被告焦业想辩称:司占义开车撞到我儿子焦奥杰后逃逸,我们追到老冢南头才把车追回来,他把车放那以后他就走了。我儿子才14岁现在病还未好,精神恍惚,受到了惊吓,在安岭医院住院治疗20多天,司占义一分钱也没有给我们拿,打电话也不接,他的车在我家里,我要求他给我儿子看病,他的摩托车我也不要他的,也不顶多钱。我现在正在盖房子比较忙,将来我肯定起诉他。现在我儿子的治疗手续在另外一个房子里放着里,比较乱,将来找着手续以后再起诉他。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原告司占义驾驶自己的豫P×××××号三轮摩托车行驶到焦庄时发生交通事故撞着焦业想的儿子焦奥杰,造成焦奥杰受伤。经交警事故认定由原告司占义承担全部责任。但司占义未向焦奥杰支付任何费用,被告焦业想将司占义车辆扣留未还。原告为追要其车辆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责任认定书、行车证、驾驶证、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承认扣留的事实,应当将车辆返还给原告。造成此纠纷,是因为原告撞伤焦奥杰后未支付医疗费而造成,原告具有一定责任。鉴于焦奥杰医疗费被告焦业想已明确另行主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焦业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司占义豫P×××××号三轮摩托车。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司占义承担50元,被告焦业想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家畅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郭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