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1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住所地靖江市工农路*号。法定代表人卢杰,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学明,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士明。上诉人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与被上诉人徐士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泰靖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裁定,上诉人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卫平
代理
审判员 潘贻杰
代理
审判员 顾连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彭世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