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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终字第01229号

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与徐士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徐士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1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住所地靖江市工农路*号。法定代表人卢杰,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学明,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士明。上诉人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与被上诉人徐士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泰靖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裁定,上诉人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卫平

代理

审判员  潘贻杰

代理

审判员  顾连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彭世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