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272号原告魏志军,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被告骆翠英,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确山县鑫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工业集中区南区糖库东。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原告魏志军诉被告骆翠英、确山县鑫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诉讼期间,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新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栗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