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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272号

原告魏志军诉被告骆翠英、确山县鑫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志军,骆翠英,确山县鑫源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272号原告魏志军,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被告骆翠英,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确山县鑫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工业集中区南区糖库东。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原告魏志军诉被告骆翠英、确山县鑫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诉讼期间,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新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栗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