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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5297号

占×与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占×,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5297号原告占×,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被告聂×,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占×与被告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占×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占×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付铁军

人民陪审员  宋晓荣

人民陪审员  陈凤芝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