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5297号原告占×,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被告聂×,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占×与被告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占×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占×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付铁军
人民陪审员 宋晓荣
人民陪审员 陈凤芝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