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法定代表人王月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之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李桂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全海,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新光公司)与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佳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1)武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新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2013)焦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3)武民重字第00023民事判决。新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之淏,佳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全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重字第00023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柳
审判员 原小波
审判员 张卫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永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