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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一终字第00421号

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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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法定代表人王月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之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李桂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全海,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新光公司)与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佳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1)武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新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2013)焦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3)武民重字第00023民事判决。新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之淏,佳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全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重字第00023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柳

审判员 原小波

审判员 张卫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永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