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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少民初字第533号

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段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533号

原告:段某。

委托代理人:俞文峰,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德全,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月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郭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