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533号
原告:段某。
委托代理人:俞文峰,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德全,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月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郭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