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174-1号
原告:徐田龙。
被告:刘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嵋山路东段161号。
负责人:孙运兴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田龙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军驾驶的鲁Q×××××号轿车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刘军驾驶的鲁Q×××××号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葛寒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