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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174-1号

徐田龙与刘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田龙,刘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174-1号

原告:徐田龙。

被告:刘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嵋山路东段161号。

负责人:孙运兴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田龙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军驾驶的鲁Q×××××号轿车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刘军驾驶的鲁Q×××××号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葛寒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