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桦民初字第482号原告王廷江,男。被告杨金科,男。
原告王廷江与被告杨金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王廷江及委托代理人张升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金科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王廷江、被告杨金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王廷江一等口粮田从2008年被杨金科把东边泄水壕堵死,地里的水泄不出去,地里全是水和草,使原告的口粮田无法耕种,2010年至2012年,杨金科未经原告同意,又在原告的两亩菜地盖上大库,占地面积大约一万多平方米,这地都是村上的机动地和滞留地,根本没有非机动地。从2008年至2012年,被告经桦南县有关部门批准,两次批地共6000平方米,实际占地大约一万多平方米,被告在本村征用土地建造库房、货场及加气站,因被告施工,造成原告从2008年开始不能耕种此地,2008年至今,七年共造成原告15750元的经济损失。另被告2012年侵占村里给原告的二亩菜地永久不能耕种,给原告造成约一万元的损失。经原告多年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均被被告无理拒绝,原告无奈,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解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5750元,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与事实完全不符,原告说我占用他土地,造成损失一万多元,不属实,我没有占用。至于原告所述由于排水不畅导致原告土地被淹与我无关,是二十五万吨水泥厂拉煤车将涵管压碎,将水道堵死了,水排不出去。原告称我占他两亩菜地盖大库不是事实,被告的土地台账上没有这块地,可以查账,如果有证人,要求证人到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承包土地共有三块,24.57亩。杨金科盖库房把下水堵死,淹了原告18.57亩的其中一部分,该库房占用了原告里面菜地。证据三、照片11张,5张照片证明被告淹了原告一部分土地,6张照片证明被告占了原告两亩菜地。证据四、车票28张,金额为1146.5元,证明原告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来回往返所花的费用。证据五、2015年11月3日书写的证据,上面有王成等九个人签字,证明1、淹地面积是长42米,宽5.85米;2、杨金科用土堵水沟,导致水排不出去;3、原告菜地种了七年,也被被告厂子占用了。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堵泄水道,原告土地排水不畅导致土地被淹与被告无关,被告盖库房和加气站没有占用原告的菜地,村上的土地台帐上没有这块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一至四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五的上面部分能够证明原告的土地被水淹的面积,下半部分系原告自己书写,且被告否认其所书写的内容,故对该证据的下半部分不予确认。被告没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案基本事实如下:原告王廷江系桦南县桦南镇东风村农民,其家庭承包该村3块耕地24.57亩,其中公路南18.57亩,下甸子9.9亩,北甸子6亩。被告杨金科是个体工商户,在原告公路南承包土地的西侧建有库房和加气站等。原告称在2008年被告将该地东边的泄水壕堵死,导致其位于公路南18.57亩土地被水淹,不能种地,经原告测量为长42米,宽5.85米。被告辩解不是其堵死泄水壕,是二十五万吨水泥厂拉煤车将涵管压碎,将水道堵死了,水排不出去。另原告称2012年被告将其二亩菜地侵占盖库房,造成原告永久不能耕种该地,但在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没有该土地,原告说该地在其所住的桦南镇东风村没有上台账,但又不能提供该村的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从2008年把其应承包桦南县桦南镇东风村公路南的土地东边泄水壕堵死,地里的水泄不出去,地里全是水和草,使原告的口粮田无法耕种,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被告杨金科将其东面的泄水壕堵死导致,不能排除是他人将泄水壕堵死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金科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称2012年被告将其二亩菜地侵占盖库房,造成原告永久不能耕种该地,但在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没有该土地,原告说该地在该村没有上台账,但又不能提供该村的证明,应视为原告举证不能,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廷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王廷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佳智
审 判 员 魏 金
人民陪审员 胡凤翔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郜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