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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4045号

张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张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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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初字第4045号原告张薛。委托代理人黄建芳,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原告张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韩凤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建芳、被告委托代理人焦淑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薛诉称,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4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2015年1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2015年7月17日下午,原告驾驶冀R×××××奔驰车行驶至霸州市胜芳镇北环路处路边停车,此时突降暴雨,由于该处地势低洼,积水很深,该车被积水淹后造成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险,但被告拒赔,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71400元,施救费6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第6条第10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保险的免责部分,我公司不应赔偿,施救费收据不是正式发票,不予认可。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同意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投保人张薛为冀R×××××号奔驰车向被告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保险费为4558.52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1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被告同意承保,原告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五)雷击、雹突、暴雨、洪水、海啸;”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2015年7月17日下午,因霸州市胜芳镇出现大到暴雨,降水量达27.4毫米。原告驾驶冀R×××××号奔驰车在该降雨地段路边停放时,被雨水淹后,导致车内进水。原告向被告报险后,到北京某汽���修理有限公司维修,共支付修车费71400元。被告依据《保险条例》第七条第(十)项的约定,拒绝理赔。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书面证明、收费发票、修车明细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冀R×××××号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等相关险种,被告同意承保,则保险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该条款第四条第(七)项约定,发生暴雨而导致被保险车辆损坏,应当理赔;第七条第(十)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不理赔。原告认为是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车辆损坏就应当理赔,被告认为不论什么原因而使发动机进水造成车辆损坏就不应当理赔。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条款为被告印制的格式条款,依据该条规定,应当按照不利于被告的解释,而按照原告的解释因暴雨而导致车辆损坏的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的理解由被告对原告的修理费进行理赔。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理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施救费的证据为收据而非发票,证据形式不合法,该项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不予赔偿修车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薛修车费71400元。

二、驳回原告张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次日起二年。

审判员  韩凤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何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