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2456号原告黄某某,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黄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柴亚桃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