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第2294-1号申请执行人丁景川,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332526195601285518,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笕川村笕新路18号。被执行人刘国强。被执行人施丽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景川与被执行人刘国强、施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64800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22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代
书记员 郑佩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