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南路**号。负责人张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红斌,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谭顺苹,个体工商户。被告李荣,个体工商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诉被告谭顺苹、李荣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谭顺苹、李荣去向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谭顺苹、李荣送达本院的诉讼文书,本院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陈旗红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
审判员曾毅、
审判员王丛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红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顺苹、李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诉称,2012年2月,被告谭顺苹、李荣向我行申请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贷款,同年3月与我行签订信用卡专向付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我行代为支付7.5万元;还款期限24个月,被告谭顺苹、李荣将其购买的丰田小轿车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为保护我行的合法权益。现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谭顺苹、李荣连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5496.43元、透支利息、滞纳金16097.1元以及后期的罚息、滞纳金(从2015年5月25日起计算直至付清之日为止,均按日息万分之五);2、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8000元;3、原告对抵押的机动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申请表;证明申请人信息及承诺。证据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证明主合同中约定有双方主要权利、义务。证据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附件1(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通用条款);证明主合同的补充约定有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证据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附件2(信用卡领用合约);证明主合同的补充约定双方信用领用的权利、义务。证据五,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证明借款人以汽车作抵押作为主合同的担保。证据六,个人消费类汽车专向分期划款委托书、转帐传票、转帐凭证;证明贷款人有权向卖车人划款及实际划款证明。证据七,新车定购合同、购车发票、收据;证明借款人购车的事实。证据八,汽车注册登记信息;证明借款人以汽车设立抵押登记担保。证据九,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被告持卡期间通过授信申请的信用卡消费,逾期情况,还款情况。证据十,委托代理合同。证据原告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支付代理费用。被告谭顺苹、李荣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谭顺苹、李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提交的证据形式完备、内容明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被告谭顺苹、李荣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签订《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和《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额度为7.5万元,分期期数为24期(一期为一个月);用途为购买轿车;还款方式为月均等额、取整入账、免息还款方式(即甲方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所提额账户当期所有欠款,乙方免收甲方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甲方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所提额账户当期所有欠款或现金交易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支付利息及滞纳金);如甲方未依规定时间足额存入,银行有权收取透支利息(依日万分之五计算)及滞纳金(按月最抵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即每月3125元的5%),并由甲方全额承担由此而使乙方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合同并约定被告谭顺苹用其购买的丰田轿车(型号TV7163GL、车牌号为鄂C×××××)设定抵押担保。被告谭顺苹、李荣作为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在上述两份合同中甲方签名栏处签名捺印。当日,被告谭顺苹向原告出具《个人消费汽车专向分期划款委托书》,授予原告将金额7.5万元以转账方式直接转入十堰市都市车迷工贸有限公司账户中。2012年3月7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当月12日,原告将贷款7.5万元转入十堰市都市车迷工贸有限公司。后因被告未及时还款,截止2015年10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借款本金35,496.43元、利息15,581.46元、滞纳金3,539.82元。故而成诉。另查明,被告谭顺苹与李荣属夫妻关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委托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谭顺苹、李荣共同作为借款人、抵押人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签订《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谭顺苹、李荣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没有全数清偿所提额账户当期所有欠款,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应当支付利息及滞纳金。截止2015年10月21日,被告黄风、秦明林尚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借款本金35,496.43元、利息15,581.46元、滞纳金3,539.82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要求被告谭顺苹、李荣共同清偿借款本息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顺苹、李荣用其购买的丰田轿车为信用卡借款设定抵押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为收回上述债务委托律师支付费用8000元的请求,因未提交支付律师代理费用票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顺苹、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35,496.43元、利息15,581.46元、滞纳金3,539.82元以及2015年10月22日以后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月最抵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即每月3125元的5%),均计算到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对被告谭顺苹设定抵押的丰田轿车(型号TV7163GL、车牌号为鄂C×××××)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谭顺苹、李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谭顺苹、李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审判长 陈旗红
审判员 曾 毅
审判员 王丛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明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银行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第二十三条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