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刑初字第45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告人谭章锦,绰号“小谭”,男,1987年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简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1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5)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章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宇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章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晚,被告人谭章锦登记入住四��省简阳市简城街道办事处的“简丽”宾馆1201号房间。后谭章锦在该房间内与吸毒人员王某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次日下午,在谭章锦入住的上述房间内,吸毒人员黄某某、胡某某以烤吸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月10日下午,简阳市公安局民警在对“简丽”宾馆进行巡查过程中,在1201号房间内将被告人谭章锦及吸毒人员黄某某、胡某某挡获,并当场查获了吸毒工具并予以扣押。经尿检,上述人员对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被告人谭章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谭章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尿检报告,住宿登记表,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谭章锦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黄某、秦某某、王某、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章锦容留他人在其入住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谭章锦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谭章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谭章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谭章锦的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晓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颖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