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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39号

陈得娣与汪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1-24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得娣,汪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39号

原告:陈得娣,女,195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汪玉霞,女,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陈得娣与被告汪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陈得娣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汪玉霞未按时参加调解,陈得娣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得娣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得娣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