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39号
原告:陈得娣,女,195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汪玉霞,女,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陈得娣与被告汪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陈得娣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汪玉霞未按时参加调解,陈得娣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得娣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得娣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