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城刑初字第229号被告人何正雄,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石棉县,汉族,中专文化,住石棉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11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石棉县,汉族,高中文化,住石棉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正雄、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露、被告人何正雄、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正雄、张某某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以来,张某某多次帮助何正雄以零包方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先后贩卖给冯某某0.6克、范某某0.9克、张某某1.1克。2015年8月15日、16日,被告人何正雄、张某某容留吴某某(系未成年人)、冯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其入住的雨城区“唯雅酒店”205房间内吸食毒品。2015年8月16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对被告人何正雄、张某某入住的“唯雅酒店”205房间进行检查时,当场从该房间查获吸毒人员何正雄、张某某、冯某某、吴莫某、范某某及吸毒“冰壶”1个、记事本1个、分装毒品塑料袋若干及少量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正雄、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破案及抓获经过、抓获现场照片、扣押清单、住宿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和情况说明、用手机买卖毒品相关信息照片、通话记录、医院检验报告单、住院病历、证人冯某某、吴某某、范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正雄、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正雄、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多人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正雄、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正雄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正雄、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正雄、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正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正雄的刑期自2015年8月17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卫
人民陪审员 杜向国
人民陪审员 谢尔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 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