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5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陶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国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