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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5号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5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陶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国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