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晋初字第2212号原告卫XX。被告荆XX。本院在审理原告卫XX与被告荆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卫XX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赵 倩
人民陪审员 许来福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