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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晋初字第2212号

卫巧莉与荆鹏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卫XX,荆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晋初字第2212号原告卫XX。被告荆XX。本院在审理原告卫XX与被告荆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卫XX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赵 倩

人民陪审员 许来福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