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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异1号

肖建芳与肖清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建芳,肖清渊,林秀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异1号申请执行人肖建芳,男,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肖清渊,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第三人林秀圆,女,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肖建芳与被执行人肖清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债务系林秀圆与被执行人肖清渊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林秀圆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清渊与第三人林秀圆于1992年2月3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产生于2013年11月16日,系在被执行人肖清渊与第三人林秀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故申请执行人肖建芳向法院申请追加林秀圆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林秀圆为本案被执行人。林秀圆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潘远财清偿债务68165.9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尹胜虎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樊 珺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洪福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