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649-2号
申请执行人:刘冠彤,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郝文彬,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冠彤与被执行人郝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冠彤以本院(2011)莱州民初字第28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郝文彬拒绝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郝文彬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郝文彬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光州路住宅29幢4-502室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3115734号)。
二、被执行人郝文彬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蔡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