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昭化民初字第971号

罗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971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92年5月,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90年2月,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委托代理人黄友明,广元市利州区宝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兴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