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971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92年5月,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90年2月,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委托代理人黄友明,广元市利州区宝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兴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