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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1号

山东汇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宝柱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汇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胡宝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1号原告山东汇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工业园南首腾达大街南侧。法定代表人汤晓辉,职务:执行董事。被告胡宝柱,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胡宝柱在原告山东汇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32万元并以原告山东汇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胡宝柱在原告山东汇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32万元;

二、查封原告山东汇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某镇开发区南腾达大街南侧房屋一处,不准过户、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佃富

审 判 员  张汉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