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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737号

香港大蓝鹰实业公司与燎原航空机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香港大蓝鹰实业公司,汉中燎原航空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大蓝鹰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富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治华,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燎原航空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泓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宝柱,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婷婷,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香港大蓝鹰实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香港大蓝鹰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秦志华,被上诉人汉中燎原航空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宝柱、范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144号判决;

二、本案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3080元退还上诉人香港大蓝鹰实业公司,由上诉人香港大蓝鹰实业公司持缴费票据领取。

审 判 长  陆 波

代理

审判员  刘际勇

代理

审判员  岳 媛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