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大蓝鹰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富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治华,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燎原航空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泓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宝柱,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婷婷,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香港大蓝鹰实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香港大蓝鹰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秦志华,被上诉人汉中燎原航空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宝柱、范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144号判决;
二、本案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3080元退还上诉人香港大蓝鹰实业公司,由上诉人香港大蓝鹰实业公司持缴费票据领取。
审 判 长 陆 波
代理
审判员 刘际勇
代理
审判员 岳 媛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